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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鉅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99 萬7,668 元,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鉅盈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同額工程款,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99 萬7,66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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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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