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鉅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99 萬7,668 元,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鉅盈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同額工程款,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99 萬7,66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