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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卓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介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保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壹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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