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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告
勤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被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零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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