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勤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順一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龍律師
- 被告
-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零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