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奇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俊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勇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萬壹仟
零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
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