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耕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肇朗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被告
- KSC Industries, Inc
- 法定代理人
- Jeff King President&CE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計算式:美金37939.82元×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07=1,168,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