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告
耕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朗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KSC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King President&CE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計算式:美金37939.82元×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07=1,168,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