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黃銘鐸、鄭玉杯、黃俊敏、盧振昭、謝慶詳、余開發、林文玲、湯正福、黃詩閔、郭文宗
- 原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健行水電工程行即劉清淵、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久毅金屬有限公司法人、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得榮電線有限公司法人、祿益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 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 告 健行水電工程行即劉清淵 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 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 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 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 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上列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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