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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告
健行水電工程行即劉清淵
原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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