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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美金686,425.625 元×31.082元《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3,325,000 元=新臺幣24,660,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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