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美金686,425.625 元×31.082元《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3,32 5,000 元=新臺幣24,660,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