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 原告
- 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發
- 被告
- 林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