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