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3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軟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熙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與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萬0,071 元,應徵裁判費12萬4,7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4,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