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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新加坡商軟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熙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與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萬0,071 元,應徵裁判費12萬4,7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萬4,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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