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蔡懷德
- 複代理人
- 曹富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周恩慈、周秋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零玖萬柒仟柒佰零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