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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告
立揚工程行即林政洛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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