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立揚工程行即林政洛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