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笑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