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捷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笑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