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劉耀勝
- 被告
-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