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劉耀勝 被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