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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告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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