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