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