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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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