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陳泰輝 被 告 健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泰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泰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泰璋」之計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陳泰輝」。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