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陳泰輝
- 被告
- 健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泰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泰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泰璋」之計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陳泰輝」。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