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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告
項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計算式:2,322,991 +691,816 =3,014,807 元《即支付命令第1 、2 項所命被告給付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零叁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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