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 原告
- 怡科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洋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慧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算式:美金17,302.4元×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1.3=541,56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