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呂理德 陳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