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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游文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婷婷、謝聿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被告施婷婷、謝聿媗各給付新台幣拾萬元損害賠償部分,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是以,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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