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告
名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幸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鴻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