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2號
- 原告
- 名晟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幸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鴻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