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OLYCHEM CORPORATIO
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