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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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