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鈴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