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部分:3,939,650.33元×31.772(聲請支付命令日即104 年 7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5,170,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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