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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告
李開光
訴訟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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