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6號
- 原告
-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誌旭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亞歷山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LEXANDRE DE PARIS ASIA LIMITED ,TAIWAN BRANCH)發支付命令,被告香港商亞歷山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LEXANDRE DE PARIS ASIA LIMITED ,TAIWAN BRANCH)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