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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李珍權

  • 原告
    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珍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遲延利息,自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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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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