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楊瑞楷 兼特別代理 黃杏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儒邦、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