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李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