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告
林鍶惠
被告
利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治平
被告
羅彩珠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償債協議書第5 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