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青
- 被告
- 澄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湘福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袁澄宇
- 被告
- 袁震宇即袁沈耀坤繼承人
袁昭宇即袁沈耀坤繼承人
袁定宇即袁沈耀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肆拾萬貳伍佰叁拾柒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