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 上訴人
- 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美南
- 被上訴人
- 吳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無法核定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故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