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1號
- 原告
-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語婷律師
- 被告
- 施婷婷
謝聿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82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