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 原告
-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松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惠如律師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承租場地設置專櫃所生之爭議,業以「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貨店/櫃契約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該合約書第九條第㈥項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