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冠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