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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冠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君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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