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
- 原告
- 立達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平
- 被告
- 夏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書第6 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