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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告
立達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平
被告
夏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書第6 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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