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黃榮鑫 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德嘉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