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5號
- 原告
- 黃榮鑫
- 被告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尹惠律師
- 被告
- 德嘉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小英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佩君律師
- 被告
- 黃詩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