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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窈如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複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一)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反訴聲明,與105 年9 月2 日民事反訴陳報狀暨104 年10月13日民事反訴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幣別均有不同,請具體指明究竟是何項貨款之請求金額有異動,為擴張或係減縮。

(二)反訴原告於本訴部分行使抵銷權,惟因反訴被告本訴請求部分涉及新臺幣及歐元之幣別,而反訴原告行使抵銷之債權涉及美金、歐元、新臺幣幣別,請具體指明欲以何一債權進行抵銷、順序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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