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東海
- 被告
- 得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 樓,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