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告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東海
被告
得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 樓,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