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4號
- 原告
- 懋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芬
- 被告
-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停車設備工程合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