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翰 張子浩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前列喆勝工程有限公司、煌謄交通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