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 原告
-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捷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憶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被告
-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慈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福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元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補陳下列事項:㈠原告部分:⑴兩造約定原告各部門(即管理中心、安管、清潔等)之上、下班時間。⑵依所陳上、下班時間,就所主張王文正遞補上班部分為說明。㈡被告部分:⑴陳報所提被證7 「104 年3 月現場人員值勤排班表」內註記之「V 」代表之意思。⑵所稱原告現場人員異動之相互比對之證據為何?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