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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告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慈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補陳下列事項:㈠原告部分:⑴兩造約定原告各部門(即管理中心、安管、清潔等)之上、下班時間。⑵依所陳上、下班時間,就所主張王文正遞補上班部分為說明。㈡被告部分:⑴陳報所提被證7 「104 年3 月現場人員值勤排班表」內註記之「V 」代表之意思。⑵所稱原告現場人員異動之相互比對之證據為何?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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