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 原告
-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