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2號
- 原告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
- 被告
-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慶
- 訴訟代理人
- 謝禎誠
- 被告
- 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萬0,700 元。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如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壹仟陸佰萬元,又該擔保物起訴時之價額係壹仟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零伍元,是本件訴訟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捌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