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號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沛雲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倩律師
- 被告
-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良宇律師
- 被告
-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二項主參加訴訟部分(104 年度訴字第294 號)其中關於「張淑媚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9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450)及其上台北市○○區○○段○小段000 建物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復興木業。」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淑媚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2/9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22/450)及其上台北市○○區○○段○小段000 建物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2/4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復興木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