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文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淑媚
- 被上訴人
-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沛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與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命繳納上訴裁判費用,係屬各別裁定,應各別繳納,如一併繳交,合計應徵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