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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告
呂理德
原告
陳玉梅
被告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2,88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10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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